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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证特别职业培训计划顺利实施,充分发挥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作用,稳定就业形势,根据《黑龙江省特别职业培训计划实施方案》,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特别职业培训种类
第一条 对生产经营困难企业职工开展在岗培训(以下简称“困难企业职工培训”)
(一)本细则所称“困难企业”,是指符合人保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采取积极措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 [2008]117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条件的,并经劳动保障、财政、经委等部门认定的企业。
(二)本细则所称“企业职工培训”,是指为提升职工的职业技能和职业素养,稳定职工队伍,组织在岗职工参加技能提升、转业转岗、安全生产、职业道德等方面的职业培训,培训期限根据生产经营情况确定,每批次平均不能少于120学时。
(三)困难企业职工培训,在劳动保障部门的指导下,依托企业职工培训机构或技工院校组织实施。
(四)困难企业职工培训所需经费,培训所需资金由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支付不少于50%,由企业所在地政府就业专项资金支付不超过50%,补助人数不超过该企业2008年底在岗职工人数的50%。在岗培训的执行期为2009年之内。
第二条 对失去工作返乡的农民工开展实用技能培训(以下简称“返乡农民工培训”)。
(一)本细则所称“失去工作返回家乡的农民工”,主要是指受这次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被企业裁减回乡后暂无就业出路的农村富余劳动力。
(二)本细则所称“实用技能培训”,是指由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根据失去工作返乡的农民工转移就业要求和劳务输出意愿,组织开展的相关培训。
1、职业技能培训。要紧密结合我省建设“八大经济区”、实施“十大工程”和我市实施项目年部署的 100个城市建设项目开工建设的需求,重点围绕铁路、交通、建设、电力、医药、煤炭、旅游服务、环境保护等领域以及劳务输出的订单需求,组织相应的培训项目,提升农民工技能水平,促进其实现转移就业或返乡创业,培训时间参照现行再就业培训标准。
2、创业培训。对有技术和资金,并有创业意愿的农民工,组织开展创业培训,加强项目开发、开业指导、小额贷款、后续扶持等“一条龙”服务,帮助其返乡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
(三)对失去工作返乡的农民工参加各类职业培训,对有创业意愿的农民工参加创业培训,按规定由当地就业专项资金中给予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补贴。
第三条 对城镇失业人员开展技能就业培训(以下简称“失业人员培训”)。
(一)本细则所称“城镇失业人员”,包括城镇就业转失业的居民、参加失业登记的大学毕业生和在城镇继续找工作的本市户籍的失业农民工。
(二)本细则所称“技能就业培训”,是指各地劳动保障部门结合本地实际和失业人员特点,组织开展的相关培训。
1、再就业培训。组织失业人员参加3至6个月的再就业培训。要紧密结合当地重点拓展的就业领域,符合产业调整政策的行业和需要发展的职业(工种),重点开发面向城市社区就业的服务类技能培训项目,采取灵活多样的培训形式和手段,突出培训的实用性和适用性。
2、大学毕业生职业培训。对参加失业登记的大学毕业生,要结合其专业背景,组织其参加相关领域的技能培训,突出操作技能训练,提高其就业能力。
3、创业培训。对有创业意愿和需求的失业人员,组织参加创业培训,促进其自主创业。
(三)对上述人员培训所需的资金,按规定由当地就业专项资金和失业保险基金中给予补贴。
第四条 对新成长劳动力开展技能储备培训(以下简称“新劳动力培训”)。
(一)本细则所称“新成长劳动力”,是指哈尔滨市域(含县)内农村应届初、高中毕业后未能继续升学的人员(农村“两后生”)。
(二)本细则所称“技能储备培训”,是指组织农村“两后生”参加6至12个月的劳动预备制培训,提升技能水平和就业能力,延缓进入就业市场的时间。培训结束后,对有继续学习意愿的学生可录取为技工院校正式学籍继续学业。
(三)新成长劳动力技能储备培训,由各地劳动保障部门采取通过扩大技工院校招生规模,加大校企合作力度,通过订单、定向培训等方式组织实施。
(四)对上述人员开展培训所需资金,按规定由当地就业专项资金中给予补贴。
二、特别职业培训管理
第五条 特别职业培训实行定点培训制度。定点培训机构由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按照专业齐全、布局合理、择优选择的原则,主要从现有的技工院校中选择办学条件好、培训质量高、能够满足特别职业培训要求的予以认定。劳动保障部门与其认定的特别职业培训定点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签订《培训补贴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内容包括协议期限、补贴培训项目、培训规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以及违约责任等事项。
第六条 企业与定点培训机构合作培训,须签订《合作培训协议》,内容包括培训工种(专业)、期限、方式、标准等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第七条 开展特别职业培训的培训机构或企业,应在计划培训开班一周前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培训申请(市区的向市劳动保障部门,县(市)的向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经劳动保障部门同意后,方可开展培训。提出培训申请时,各类培训须报材料:
(一)困难企业职工培训。1、哈尔滨市特别职业培训开班审批表(附表一);2、特别职业培训教学课程计划表(附表二);3、哈尔滨市特别职业培训人员名册(附表三);4、身份证复印件;5、困难企业认定证明;6、在职职工劳动合同复印件;7、校企合作的《合作培训协议》;8、08年底企业职工人数证明材料。
(二)返乡农民工技能培训。1、哈尔滨市特别职业培训开班审批表(附表一);2、特别职业培训教学课程计划表(附表二);3、哈尔滨市特别职业培训人员名册(附表三);4、身份证复印件;5、村委会出具的返乡证明。
(三)城镇失业人员就业培训。1、哈尔滨市特别职业培训开班审批表(附表一);2、特别职业培训教学课程计划表(附表二);3、哈尔滨市特别职业培训人员名册(附表三);4、身份证复印件;5、登记失业证明材料。
(四)新成长劳动力技能培训。1、哈尔滨市特别职业培训开班审批表(附表一);2、特别职业培训教学课程计划表(附表二);3、哈尔滨市特别职业培训人员名册(附表三);4、身份证复印件;5、参加培训农村“两后生”的应届毕业证书。
第八条 培训应以国家职业标准为依据,结合企业岗位要求和不同职业特点,合理安排培训内容,科学设置培训课程。培训教材原则上使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或行业主管部门统编教材,对无统编教材的专业(工种),可由培训机构按照用工岗位要求自选教材或自编讲义,经市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后施教。
第九条 培训机构或企业要按照劳动保障部门核准的培训计划组织培训。认真执行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完成应授课内容、授课学时;不得擅自删减课程内容、压缩授课学时、调整授课进度,保证培训质量。
第十条 每个培训班应配备一名专职班主任负责对学员管理,严格考核学员的出勤率,维持正常教学秩序。培训必须使用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可的有相应资质的教师授课,不得随意配备教师。
第十一条 培训结束后,由劳动保障部门组织结业考试,考试合格者由劳动保障部门颁发统一印制的职业技能培训合格证书;属国家实行就业准入的专业(工种),需要进行职业技能鉴定的,由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组织职业技能鉴定,并适当减免鉴定费用,鉴定合格者由劳动保障部门颁发职业资格证书。对就业困难人员、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通过初次技能鉴定,其鉴定费由就业专项资金或失业保险基金中按减免后的标准给予全额补贴。
三、特别职业培训补贴
第十二条 困难企业职工特别职业培训补贴的审批。
培训结束后,企业于每月末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培训补贴申报(市区的向市劳动保障部门,县(市)的向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下同),并提供以下材料:
1、困难企业认定证明;
2、哈尔滨市特别职业培训项目补贴申请表(附表四、一式四份);
3、《哈尔滨市特别职业培训人员名册》(附表三、纸版、电子版各一份);
4、培训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
5、培训考勤资料;
6、培训人员本人签名的未交纳培训费用的证明材料;
7、近期职工工资发放表单;
8、当年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使用有效证明文件;
9、其他职工培训资料。
申报后,劳动保障部门于月初7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报同级财政部门于7个工作日内复核完,由财政部门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第十三条 返乡农民工培训补贴审批
培训结束后,培训机构于每季末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培训补贴申报,并提供以下材料:
1、《哈尔滨市特别职业培训项目补贴申请表》(附表四、一式四份);
2、《哈尔滨市特别职业培训人员名册》(附表三,纸版、电子版各一份);
3、培训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
4、培训考勤资料;
申报后,劳动保障部门于季初7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报同级财政部门于7个工作日内复核完,由同级财政部门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培训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第十四条 城镇失业人员就业培训补贴
培训结束后,培训机构于每季末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培训补贴申报,并提供以下材料:
1、《哈尔滨市特别职业培训项目补贴申请表》(附表四、一式四份);
2、《哈尔滨市特别职业培训人员名册》(附表三、纸板、电子版各一份)、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
3、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本人身份证、《就(失)业证》的复印件、进城务工失业农民工身份证复印件;
4、培训考勤资料;
5、培训人员本人签名的未交纳培训费用的证明。
申报后,劳动保障部门于季初7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报同级财政部门于7个工作日内复核完,由同级财政部门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培训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第十五条 新成长劳动力技能培训
(一)新成长劳动力技能培训补贴原则上由培训机构垫付。
(二)培训结束后,培训机构于每季末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培训补贴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哈尔滨市特别职业培训项目补贴申请表》(附表四、一式四份);
2、《哈尔滨市特别职业培训人员名册》(附表三、纸板、电子版各一份)、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
3、农村新成长劳动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4、学员培训考勤资料;
5、学员本人签名的未交纳培训费用的证明。
申请后,劳动保障部门于每季初7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报同级财政部门于7个工作日内复核完。财政部门复核后,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培训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帐户。
第十六条 特别职业培训补贴标准按课时计算,技能培训课时不少于二分之一,每课时45分钟,每天6课时。理论培训每人每课时补贴2元;技能培训每人每课时补贴4元。
第十七条 劳动保障部门对承担培训任务的培训机构和企业,要严格实行开班申报、培训公示、现场巡查、培训结业考试和培训补贴审核等制度。要加强对培训过程的监督检查,做到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处理。要规范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杜绝任何机构和个人截留、挤占、挪用、套取、骗取补助资金现象,提高补贴资金使用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第十八条 对培训机构或企业弄虚作假虚报培训人员人数、缩短培训学时、降低培训质量、因履行培训监管职责不到位或把关不严而造成套取国家补助资金的,要据实追回相应补助资金,取消定点培训机构的资质,并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有违法行为的,将依法追究违法责任。
四、统计报表
第十九条 特别职业培训计划实行报表制度,强化跟踪问效。各县(市)劳动保障部门要于每月 30号前将《哈尔滨市特别职业培训进展情况表》(表五),加盖公章后,报哈尔滨市就业管理局再就业培训指导处。
联系电话:0451-84871589 传真:0451-84871596
五、附则
第二十条 困难企业如申请在岗培训补贴就不能同时申请《通知》规定的岗位补贴或社会保险补贴,在岗培训补贴的执行期为2009年之内。
第二十一条返乡的农民工培训、失业人员培训补贴、农村“两后生”培训补贴执行期为2010年之内。
第二十二条本细则县(市)参照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细则从2009年4月1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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