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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家庭和个人因火灾、交通事故等突发性意外事件,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
2.家庭成员和个人因突患重大疾病,医疗费用支出过高,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
3.因子女就学等生活必需支出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
4.县级以上政府确定的其他救助事项。
符合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的,由区、县(市)政府按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有关规定提供临时食宿、急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
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需要开展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以及属于疾病应急救助范围的,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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